张世君诉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04:39 125 人看过

原告张世君。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晓峰,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5层509-510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梅。

原告张世君诉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君的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卢晓峰,被告书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世君诉称:我是《世界的眼睛和心灵》(以下简称《世界》)一书的作者,全书共195千字。书生公司未经许可将该书的内容电子化后上传至其经营的读吧网站(www.d8.com),供互联网用户在线阅读、下载,书生公司此举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书生公司:

1、停止侵犯我对《世界》享有的著作权,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

2、向我赔偿经济损失9750元;

3、向我支付诉讼合理支出2300元(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800元)。

被告书生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使用了张世君的《世界》一书,但并未因此获取利益。我方网站虽然设置了读书充值卡,但相关用户只需在我方网站上免费注册即可获得一个月免费读书的机会,并不需要进行充值,本案张世君也是在免费期内下载的涉案图书;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应按照我方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我方并没有因为涉案图书获取利益,故张世君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法院考虑以上因素酌情进行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月,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世界》一书,封面署名为张世君著,字数为195千字。书生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10年1月19日,根据张世君的代理人段春梅的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读吧网站(www.d8.com)使用《世界》一书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处输入www.d8.com,进入书生读吧首页页面。点击“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书生读吧首页页面。点击“进入用户中心”,进入“书生读吧-账户查询”页面,点击“账户充值”,进入“账户充值-读吧”页面,选择“我还没有充值密码”,点击“下一步”,进入“账户充值-读吧”在线购卡页面,选择“通过邮寄购买充值卡”,点击“下一步”,进入“账户充值-读吧”邮寄充值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内输入“张世君”,点击“搜书”,弹出“张世君-读吧搜书-读吧”页面,点击涉案图书,弹出“世界的眼睛和心灵-张世君-电子书”页面,点击“下载购买”,弹出扣费对话框,点击“确定”,进入“图书下载-读吧”页面,可以对涉案图书进行下载和在线阅读。张世君称在读吧网站上下载和在线阅读涉案图书均需要对充值卡进行充值,但其未对充值过程进行公证保全。书生公司认可涉案网站提供了《世界》一书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但称张世君并未进行实际充值,其设置的充值卡仅系虚拟的,用户无需充值,只需注册即可获得一个月免费阅读时间。

另查,张世君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支付公证费800元,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张世君提交的《世界》一书的封面及版权页,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865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世君系《世界》一书的作者,书生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张世君对《世界》一书享有著作权,其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书生公司未经张世君许可即在其经营的读吧网站中使用《世界》一书的数字化内容,使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该书进行在线阅览和下载,侵犯了张世君对《世界》一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书生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世君要求书生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世君的实际损失和书生公司的获利数额,故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作品字数、书生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张世君要求书生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世君为制止书生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书生读吧网站(www.d8.com)中使用原告张世君《世界的眼睛和心灵》一书内容;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世君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张世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一元,由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刁云芸

人民陪审员刘长生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园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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