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工作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08:44:59 375 人看过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考验处

(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证照科、档案更正窗口岗)。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审批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四、申请材料

(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五、办理程序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站http://hrbgaj.gov.cn/上长期公示。

七、签发审批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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