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征地拆迁的主体是谁?1。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征地审批文件是决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关键文件。只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签发征地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批准文件后,开始征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发布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告的主体,组织实施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征收:“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此外,各省、市对土地征收责任主体都作了明确规定。
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委托或授权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常见的主体。与省、市、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存在的“口头”和“纸面”相比,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真正”的实施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中扮演什么“角色”?通过查阅征地相关文件,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身份”逐渐清晰。例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居委会)、自治组织、非行政机关、村委会、村长、村委会书记等,是征地拆迁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不是因为“他们”是被征地人的表现之一,而是因为“他们”成为了被征地人的“代言人”,这是什么更重要的是,村委会是征地者。
然而,法律是否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权利?答案是:不!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单独制定或实施征地拆迁。二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取消村或村民小组制度,不取消该制度,但不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与有价值的产权房交换金钱补偿。其具体计算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合并为新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房屋;
(2)被征收的村、村民小组的组织制度没有撤销,具备异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区内的宅基地上申请新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与新增+价格补贴相结合)×被拆迁房屋建筑成本×新宅基地使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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