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标准新规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标准为在五万元,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种类包括什么
1、频繁透支
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
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
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
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
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
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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