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2004年12月4日,高X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在一个加油站附近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轧身亡;2005年4月2日,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沿高X县双望线行驶时将一男子撞跌于机动车道内,致其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轧死。该名男子的身份同样无法确定。2006年3月29日,高X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两名无名氏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两名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此案一出,立即在全国法学界掀起了轩然巨波,被称为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的第一案。
民政局为无名氏索赔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因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多次催促交警尽快将事情了结。可是能够确定的只是死者的流浪汉身份,其他的自然情况一律不明,保险公司赔款赔给谁?怎么赔?交警部门将案情反映给了检察机关。经过慎重讨论,检方最后决定由民政部门出面索赔比较合适。2006年3月8日,高X县人民检察院向高X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提起诉讼,为两名流浪汉索赔,并建议民政局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立墓碑。当月29日,高X县民政局向高X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两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高X县法院开庭审理时,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将法庭挤了个满满当当。
一审判民政局不能当原告
民政局的诉讼依据是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救助不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还应当包括流浪乞讨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的法律上的救助。但被告方认为,民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死者并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作为原告。
8个月后,高X法院对此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高X县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不能作为本案原告,裁定驳回民政局的起诉。专家、学者、法官们也分为两派,有人赞同法院的裁定,认为法院应该恪守现行法律,不该造法;有人反对,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就应主动弥补修复法律的漏洞。民政局不服裁定,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主审法官王X就是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接手此案的。自从高X县民政局首开先河后,其他省市也有效仿,当原告的民政局多起来。其他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2006年9月,浙江桐庐县法院也受理了类似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民政局33.8万余元。而湖北等地法院则致力以调解方式了结此类案件。
这些案件跟高X案有哪些相同点、哪些不同点?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王X充分考虑了此案判决后对同类案件将会产生的影响,于2007年3月27日对本案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交立法建议
王X对高X县民政局的观点反驳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这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高X县民政局显然不属于该规定列出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索赔的资格。可是为什么同样的案件,桐庐县法院的判决就支持了民政局呢?
王X解释,《浙江省实施办法》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这些规定很好地解决了高X案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可是江苏省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裁定书下达后不久,王X就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了2000多字的立法建议,建议参照浙江、广东等地的已有做法,成立专项救助基金。
点评:
民政部门替无名流浪汉打官司之争,南京中院的判决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此案体现了法院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裁判的法治精神。该案的意义不仅首次将公众视线吸引到国家权力机关替弱势群体维权的焦点问题上,还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对于推动司法实践,促进立法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
客车撞死“无名氏”民政局代索获赔5万
449人看过
-
无名氏车祸死亡交管代领赔偿金
192人看过
-
无名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为其索赔被驳回
328人看过
-
江苏“无名氏”遇车祸死亡赔偿款的去向
186人看过
-
女儿为情坠楼身亡父母索赔无据败诉
240人看过
-
医院怎么补偿无名氏老人车祸身亡的医药费呢
314人看过
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 更多>
-
车祸致无名氏死亡什么赔偿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31如果车祸致无名氏死亡如何赔偿确实需要推敲。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知,有权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极
-
民政局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无名氏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23对于民政局的主体资格问题,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1在没有找到“无名氏”亲属的前提下,民政局不能作为原告代替“无名氏”起诉。观点2民政局有权代替“无名氏”起诉。因为从维护“无名氏”这样的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从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出发,从国家和社会管理出发,民政局可以成为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观点3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可代为起诉,并将最终所得的民事赔偿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
民政局车祸起诉多少钱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6(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
-
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索赔主体资格怎么划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30一、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