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8:12:29 292 人看过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本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一般说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可能也不必去了解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不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债权人身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也不会像申请破产那样要求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欲实现自己的债权,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法律既然规定了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平等的。如果债权人要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的话,其前提是不仅必须掌握自己债务人的债权人是谁、债权数额多少,同时,还必须明确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成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等。这些情况都直接决定着撤销权的诉讼结果。这一点在诉讼上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来说难以做到。

其次,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不符合的不告不理”原则。假如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知道自己的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其他债权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首先必须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取得其他债权人行使其撤销权的委托授权。否则,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权以他人的债权提起撤销诉讼。

最后,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理论前提是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持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观点者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仅以自己的债权行使,那么其他债权人都来参与分配,必然导致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得有限,无法达到其行使撤销权诉讼的目的。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的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这种观点是以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为理论前提的,这种不切实际的理论前提,是导致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根本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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