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向李某借款若干。李某将款送到赵某的公司,在赵某书写借条时,赵某称到里间屋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李某,李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所借款项交给赵。后赵某拖欠不还,李无奈起诉到法院,赵某赖账不认,经笔迹鉴定,法院确认借条内容及签名均非赵某所写。
一、盗窃案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写
盗窃案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如下书写,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盗窃罪案件中,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的配偶左某某的委托并经赵某本人同意,指派王某某律师、郭某某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现针对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1、赵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康某某、韩某某、陈某所起的作用小,在量刑上应比康某某、韩某某、陈某某。
盗窃是一种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表现方式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使被窃财物脱离所有人占有。只要被窃财物脱离了所有人的实际控制,即构成既遂。因此,盗窃罪中最核心的行为是导致被窃财物直接脱离所有人控制的行为。在本案中,赵某在盗窃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将钼铁装袋以方便康某某、韩某某、陈某等人将钼铁盗窃出厂。赵某将钼铁装袋的行为并不能导致被窃钼铁直接脱离被害人控制,仅仅是为康某某等人的盗窃行为提供了方便、提高了效率。导致被害人丧失对被窃钼铁实际控制的行为是由康某某、韩某某、陈某等人完成的,是他们将被窃钼铁运出被害人厂区的。换句话说,仅有赵某等人的装袋行为,没有康某某等人的运输、携带行为,犯罪行为不能既遂。反过来说,没有赵某等人的装袋行为,仅有康某某等人的行为也会导致犯罪行为既遂。因此,赵某等人的装袋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要比康某某等人的运输、携带行为所起的作用要小的多,在量刑上也应比康某某、韩某某、陈某轻。
2、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赵某的量刑也应比康某某、韩某某、陈某轻。
赵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10月24日,对康某某、韩某某、陈某的判决作出时间为2013年3月11日。当时所依据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时天津市对盗窃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在对康某某、韩某某、陈某的判决宣告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即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予以废止,并对“数额巨大”标准提高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可以看出,对赵某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已经与对康某某等人的审判时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完全不同了。对赵某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适用用新的司法解释,而新司法解释对“数额巨大”标准提高了,也就是说同一个盗窃行为要比以前量刑更轻了。因此,从法律适用角度看,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赵某的量刑应比适用旧司法解释时对康某某等人的量刑要轻。
3、赵某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赵某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赵某到案后能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退赃、退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鉴于赵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依法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在对其提起公诉时作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无论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还是从法律适用上出现了新的、对同一行为量刑更轻的司法解释上看,对赵某的量刑均应该比对康某某、韩某某、陈某的量刑更轻【康某某、韩某某、陈某被东丽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并且赵某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适用缓刑。
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郭某某
二、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状怎么写
行政诉讼状原告:刘某,女,年月出生,住所,联系电话:。被告: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第三人: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原告不服xx县人民政府【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枣树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与李某家发生争吵,继而互骂互殴。原告赶集回来,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追赶自己的丈夫马某某,为了制止事态的发展,解决矛盾,原告从中间把马某某与赵某隔开后进行劝架,这时邻居拨打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从现场带到派出所,事件才结束。事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对原告家的马某、梁某、马某某、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原告不服某县公安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复【xxxx】号)维持了该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某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与
三、未遂犯如何认定犯罪构成要件
未遂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二、犯罪没有得逞;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有: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2.被当场发现的。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来了警察。4.对于当场发现和误认来人被发现。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况。6.认识错误。【案例】陈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6月,张某与李某(男)相识并产生婚外情,张某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张某为了实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便产生了用毒药杀死陈某的想法。2013年8月13日上午,张某从家中找出之前购买的老鼠药,并将老鼠药掺在陈某的饭菜中,见陈某吃完饭菜后离家外出。随后张某想起多年的夫妻情分,感到后悔,急忙赶回家中,发现陈某已被邻居送往医院抢救,因老鼠药存放时间过长已失效,陈某生命没有危险。【解析】本案中张某故意用老鼠药毒杀陈某,因老鼠药存放时间过长失效而导致未能毒杀陈某,因张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应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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