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还需要财产保全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13:19 398 人看过

一、强制执行还需要财产保全吗

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只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就会主动查封、扣押和冻结的。

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三、诉讼保全的作用是什么

1、当事人的争议一旦经立案进入到诉讼程序,这种争议的事实既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诉讼的原则,保持这种争议事实及相关财产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该规定或有不遵循的现实可能性,对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灭,那么将使诉讼失去实际价值,使执行成为泡影,因此说财产保全对执行在标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2、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这两者分别发生在立案前和诉讼中,在这一时间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双方争议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而不采取财产保全这一确定财产状态的强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又未产生,缺乏执行的依据,很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也将难以或无法执行,因此说财产保全在保障执行的作用中有着黄金的时间段,如果错过很难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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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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