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有效性的要件:在什么情况下,证人能够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4 00:50:11 478 人看过

在审判过程中,有些证言可能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或其代理人有利益关系且不利于该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证言、有疑问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和复印件、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此,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谨慎使用这些证言,避免因此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

以下内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或其代理人有利益关系且不利于该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有疑问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和复印件;(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哪些情况下,证人作证可能被视为不具有证据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并非所有人的证言都具有证据力。在某些情况下,证人作证可能被视为不具有证据力。

首先,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其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所作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人,也不能作证人。

另外,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人,其证言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但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在法定范围内作适当披露的除外。

综上所述,证人作证可能被视为不具有证据力的情况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人;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但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在法定范围内作适当披露的除外。

虽然证人作证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并非所有人的证言都具有证据力。在某些情况下,证人作证可能被视为不具有证据力。因此,在作证时,证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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