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一般而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
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对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分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有时一个证据材料或一个证据事实难以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其证明作用。有的证据材料在立案阶段被认为是有罪证据,但随着程序的进行,经侦查查明其并非有罪证据。
第二,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此时,需要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材料,才能查明其属于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如某甲承认他造成某乙重伤,但却主张其行为系正当防卫,就属于此类证据材料。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传来证据可以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前者如口耳相传了多次的目击证言;后者如犯罪现场的凶器。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单独一个证据;
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供认他持刀将被害人杀死,某证人称他目睹犯罪嫌疑人用木棍打伤了被害人,都属于直接证据。其中,证明某人有罪的直接证据必须具有肯定犯罪事实确已发生、该人为犯罪人两个因素;证明某人无罪的直接证据则只需否定其中一个因素即可。因此,否定犯罪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可以是七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而肯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则往往表现为言词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例如,案件现场有某人的指纹,只能说明该人到过案发现场,而不能说明该人就是作案人。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在实践中,直接证据的存在形式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能证明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指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只有一个直接证据,因其本身的真实性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不得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刑事诉讼中,多数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根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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