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动迁安置人员有居住权吗
原动迁安置人员是否享有居住权,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原动迁安置人员因为拆迁政策的规定,有权居住该房屋,并形成了稳定的共同居住事实,那么他们的居住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得到保护。然而,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人役权形式,它不能转让和继承,且只能作为居住的用途。同时,居住权是无偿的。因此,如果原动迁安置人员是通过购买、租赁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房屋的,他们可能不享有居住权。
总的来说,原动迁安置人员是否享有居住权取决于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果他们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的定义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具体来说,居住权是指特定的自然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包括本人和亲属、朋友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设定担保。
2.居住权的客体是住宅,且只能是不动产中的住宅。居住权是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故住房为必备要素。
3.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遗嘱中指定或以房屋租赁合同等方式设立;二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设立,登记后居住权设立。
4.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住宅,但不得进行出租、出售等营利活动。
5.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但不得超过住宅所有权的期限。
6.居住权是独立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一项权利,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存。
在实际应用中,居住权的设立对于解决特定人群的住房问题、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例如,老年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解决养老问题,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没有房屋可以居住的问题,等等。此外,居住权的设立还可以促进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房屋空置和浪费。因此,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居住权的设立对于保障人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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