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21:52:59 327 人看过

1、拆迁期限:

2、本项目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3、该项目补偿对象为上述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所拥有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经审核无误的给予补偿。

4、对未经批准(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存价值予以补偿。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6、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按本办法附表《南团结街南段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结合现状成新拆旧后予以补偿,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拆迁单位和私人产权的门面房,参照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形式补偿,一律不再进行安置。

8、拆迁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不予补偿。被迁单位或个户原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拆迁人按统一标准一次性付给迁移费。

9、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进行下列活动的一律不予补偿。

凡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10、因拆迁而发生的设备、物资、临时存放物的迁移,不予补偿。

11、被拆迁人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所出租房屋合同自行解除,由此引起的给被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2、拆除被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3、拆除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和无人管理的房屋,由拆迁人拍摄照片、勘丈房屋、登记结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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