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000)石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孙仙英,女,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汉族,系石河子市玛管处蘑菇湖水库水管所退休职工,住本市1小区118栋1单元1楼。
委托代理人汪绍江,男,石河子市玛管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红兵,男,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汉族,石河子市中基公司职工,住本市13小区64栋3单元331号。
委托代理人高银章,男,系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第三人罗卫英,女,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邮政投递局职工,住乌市火车南站铁东村2区28号金银川宾馆。
原告孙仙英与被告罗红兵、第三人罗卫英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0年一月十九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第三人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4年10月28日我与被告之父罗槐春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6年10月罗槐春同其弟回江苏老家暂住。1998年12月罗槐春在江苏老家病故。我与罗槐春的共同财产有59平方米的二室一厅楼房一套、煤气灶一套(带罐二个)。1999年12月被告将我的常住户口迁出,门锁换掉,剥夺我的继承权,现我要求居住该房,继承罗槐春的遗产。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二室一厅住房等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我父亲1984年再婚,婚后因经济问题产生不和。1987年双方口头约定经济分开,即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1993年食品公司要求本单位职工购买住房的52%产权,父亲因无钱购买,曾向左邻右舍借款无望时,父亲与我协商并书面约定由我代付房款,用房产权抵押并由我继承。上述事实由我父亲生前所立遗嘱、借据,还有其曾相处的邻居均能证明,因该楼房是我出钱购买,不属原告与我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楼房理应归我所有,原告无权继承。
第三人陈述:被告所述属实,楼房是被告购买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没有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仙英与被告及第三人父亲罗槐春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八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度尚好。后双方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加之原告给其儿子带孩子,经常不在家居住,对罗槐春照顾甚少,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一九九三年十一月,食品公司进行房改,让本公司职工购买现其住房的52%产权,因罗槐春无钱购买,向他人借款无着,罗槐春与罗红兵商量,由罗红兵出钱购买,由罗槐春居住。九四年元月十六日,罗槐春给罗红兵、刘真(罗红兵妻子)书写一份借据,内容为:红兵、刘真俩:因房改时我没有存钱,所以由你俩将我的住房买下,全部资金有你们代付。看来这笔购房款我是还不起了,只有将本住房抵押给你们,即房产权有红兵继承,为了慎重起见,特立此据交给你们保存。立据人罗槐春。一九九五年四月罗槐春又立一份遗嘱,明确九三年房改时现住房屋是罗红兵付款买下给罗槐春住的,所有权归罗红兵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罗红兵的个人利益。罗槐春将遗嘱交给邻居徐德祥、薛英过目后,二人在遗嘱证明人处签名。同年九月罗槐春回江苏老家居住,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就此到其子孙楚家居住至今。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罗槐春在江苏老家病故,被告与第三人回原籍办理了其父的后事。
-
梁秀英诉黄吉芳遗产继承纠纷上诉案
302人看过
-
孙家鼎诉赵琪继承、析产纠纷案
222人看过
-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案由
216人看过
-
继承遗产纠纷起诉
183人看过
-
孙舜祥、孙焕新诉孙孝荣房屋继承纠纷案
217人看过
-
孙秀霞诉马永淑继承纠纷案
139人看过
遗产继承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 更多>
-
英国继承遗产案例香港在线咨询 2021-01-21英国继承遗产案例 1.英国的法定继承在英国,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即由其个人代表(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以信托的方式予以出售,然后将其售得的现款清偿债务。如有多余,则由个人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在死者的某些近亲属中按以下顺序分配遗产,即:(1)生存的配偶;(2)生存的子女;(3)生存的父母;(4)生存的其他亲属。如果死者未立遗嘱,而且死后又无上述四个顺序中的亲属,其遗产则按无主物归于君主。
-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02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材料: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给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
遗产继承纠纷立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07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材料: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给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20遗产继承纠纷官司: 一、书写起诉状; 二、准备证据材料; 三、向法院起诉; 四、交完起诉材料,等待开庭。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