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9]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受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带动各级地方财政投入逐步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保证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制度,规范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加强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批准进行治理的项目,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一)明确项目任务,抓好项目设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的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工期时限等。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接受公众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2009年12月份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项目起,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开始施工前,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对比图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项目验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3.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
6.工程监理报告;
7.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8.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9.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10.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11.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
12.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加强监督,注重成效
(一)做好巡查抽查,掌握项目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内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至少检查一次,督促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对检查发现存在资金挪用、不能按时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部将每年组织对各省(区、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定期报告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报部。主要内容如下:
1.历年来中央批准立项的项目及进展情况:自2001年以来批准的项目总数及已完成验收项目数;自2001年以来逐年批准的项目及完成验收情况;对未验收项目的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2.历年来地方批准立项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历年来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立项并安排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数、资金量及取得的效果。
3.本年度项目检查总结:本年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检查情况。
4.制度建设情况:出台和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情况。
5.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总结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部将根据各省(区、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部门户网站及公众媒体定期公布,提请社会监督。对群众或媒体反映存在问题一经查实,或项目管理制度不落实,检查整改工作不力的,将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整改一年,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
三、总结成果,加强宣传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完成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资料汇交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历年来各项目成果数据库等资料汇总,及时报部。加大项目治理效果的宣传力度,通过出版图册,举办展览等形式,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对于省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各省(区、市)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实施效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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