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是邻居,原告住在被告身后。2003年6月,被告翻修了他的旧房子,并在原宅地上建造了一座新房子。由于地形特殊,新房的正门在南部,即南门;从南面看是二楼,从北面看是三楼。当时,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原告向政府报告,并以影响生活为由要求政府处理。经调查,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下,就原告和被告的邻接权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5000元,并封堵后窗。但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封锁后窗。因此,原告以被告侵犯原告相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期间,法官前往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勘验进行了记录。他发现没有对地下室的窗户采取任何措施,但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虽然二楼没有被堵住,但外面是用花玻璃和塑料布固定的。视角很差,无法看到原告在医院和室内的情况。因此,法院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对侵权和违约问题进行了讨论。原告认为,虽然不构成侵权,但双方事先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封堵后窗。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是侵权,被告没有侵权,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因此,应当确定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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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只能根据原告的请求进行审查和判决,原告只能败诉
上述案件提醒你,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有选择诉讼请求的主动权。其中,最典型的是违约和侵权。索赔应以原告为受益人。否则会导致不良后果。希望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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