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如何对抗应收账款质押权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10:50:41 134 人看过

不能对抗,债务人质押债权是不需要次债务人同意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并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就可以质押债权,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应收账款质押人可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以实现质押权,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故将此类“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如果依照实现质权的一般规则来寻求实现,即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再转化为金钱,既存在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特定化的困难,也无实际意义,更没有经济上和法理上的价值。因此,在与我国采取类似立法的国家中,多数都支持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将质押的应收款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判决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即出质人的债务人)向其支付应付给出质人的应付账款,而无需对应付账款进行拍卖或变卖。

“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故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进入了市场的视野。同时,由于该法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配套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就成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官方公示公信机制,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查询、异议确立了操作的平台。至此,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还是实务操作层面上,都已经得到了完善。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我国《民法典》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究竟在实现应收债权质押时,是应当将应收的账款去进行折价,还是对其进行拍卖和变卖,还是去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实现,多年来在实务中一直争议不断。

从不少案件中看出,尽管多数法院都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支持了质权人要求就已质押应收账款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但其中的绝大多数并未具体明确优先受偿权究竟应当如何实现。特别是,少量法院其判决中明确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为拍卖、变卖已质押的应收账款。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流动性差,次债务人(即已质押应收债款的付款人,系出质人的债务人)的资信情况难以把握等原因,如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再行拍卖、变卖,不仅耗时长,而且极易造成清偿率下降等弊端,且还会遇到已质押应收账款本身属性不适宜拍卖等情况,极大地妨害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因此,可以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付款,且无需通过拍卖和变卖,以期达到成本低,收效快的效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4: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文章
  •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如何处理应付账款
    1、如何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应付账款。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债权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例如,在a公司案中,被执行人B公司对第三方a公司有债权,法院可以对a公司强制执行债权,但由于第三方不是本案当事人,第三方对被告有债权,法院不能确认第三方对被告的债务被告仅凭被告或原告的解释或证据。即使第三方有债务,债务数额也难免有争议。因此,法院在执行第三人金额前,必须确认第三人对被告的债务以及可以确定的无争议债务数(如果所有债务都有争议,如果部分债务可以确认,则部分债务将被确认,可确认的部分在执行时执行),并出具执行协助书(目前法院的惯例是不告知第三人异议权)。这种执行方式损害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诉讼仍需告知原告和被告诉讼权利,如果第三方对债务有异议(异议期限为15天),第三方如何执行,无论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法院都不能再请求和执行异议(异议不能是由于不能履行或者与原告、被
    2023-05-08
    82人看过
  •  股东如何应对债务质押
    这段内容讲述了股东将股权作为抵押品时,其承担债务的责任范围以出质为限。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依法出质。股东在将股权作为抵押品后,其承担债务的责任范围以其出质为限。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依法出质。 【 股 权 质 押 】 债 务 处 理 方 式 及 风 险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债务处理方式,通过将企业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谨慎操作。在债务处理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也需充分了解股权质押的相关风险,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企业损失。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和企业
    2023-09-04
    145人看过
  • 什么是债权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质押
    一、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风险市场经济中,根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市场主体是理性最大化者,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的目的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构成完美的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市场信息的完全、有效性。然而,基于时间和其它因素的限制,市场主体并不能掌握市场中的所有信息,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正是为了防范并规避市场风险,信用才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信用制度的存在,使得人类的合作得以不断扩展。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信用缺失必然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具体到融资业务,贷款人在放贷时需要考虑放贷资金能否收回的风险。贷款人在是否放贷、放贷额度等方面是有所选择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贷款人如何找到信用度高、能够按期还贷的借款人。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由贷款人逐一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免费用过高,放贷后的监督合同履行的成本更为高昂。而且,贷款人因审查借款人
    2023-04-06
    355人看过
  • 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
    一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具有可转让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而,应收账款在出质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并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但是,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保障措施,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并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予以保障。二是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使用问题。应收账款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那么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会在到期时清偿或未到期时提前予以清偿,对于债务因清偿应收账款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应当如何
    2023-03-25
    500人看过
  • 如何用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是什么意思
    一、如何用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是什么意思当事人决定用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的意思是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2.特定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二、股东质押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
    2023-04-25
    413人看过
  • 应收账款抵押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一、应收账款抵押需要债务人同意吗1、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债权的让与,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二、应收账款贷款申请条件流程以及期限和费率1、申请条件(1)具备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条件;(2)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3)公司发展前景良好,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且销售量稳定增长,产品品牌效应突出,在市场中处于领先或主流地位;(4)申请人与买方已形成长期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5)申请人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6)业务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贷款申请流程(1)公司向业务银行提出应收账款贷款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基本资料和应收账款的有关材料;(2)银行对公司和买方进行调查和审查;(3)银行与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贷款协议,进行债权转移确认;(4)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款项,收取相关费用;(5)银行管理应收账
    2023-11-27
    497人看过
  • 债务人如何进行对抗权的向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抵销或者部分抵销债权人的相关债权范围,新的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也是一项法定权利。一、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是不是有效的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则对其是无效的:1、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益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除债权人外,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人的辩护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抵销。二、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
    2023-02-17
    271人看过
  • 债务人赖账时该如何应对
    债权人或讨债人上门讨债,可以了解到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的一些真实情况,可以了解到债务人欠债不还的直正原因,可以搞清楚债务人是具有偿还能力而有意拖欠,还是因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而不得不拖欠。这对讨债人的下一步行动计划有重大关系。如果债务确确实实是因为某种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讨债人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延期履行,是否对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是否同债务人修改或重新签订债务合同等等。如果债务人明明有偿债能力而故意拖欠不清债,那么讨债人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则就大小相同了。讨债人或者同债务人再进行交涉、纠缠,或者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债务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给予帮助、仲裁,或者干脆向法院提出诉讼等,迫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2023-06-08
    254人看过
  • 如何防范应收账款质押风险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应收账款质押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一旦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易形成贷款风险。因此,贷前调查应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进行认真审核评估。(二)谨慎选择可质押的应收账款。银行应限定应收账款的质押范围,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较强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且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条款。在合同中应约定: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的行为,否则银行有权行驶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的权利;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银行的书面承诺函,以表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债务人要保证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权力,或银行有权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等。(四
    2023-04-16
    428人看过
  • 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要求
    1、质权人及出质人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并取得电函、挂号信等书面回执作为质押合同附件。2、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因此,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描述要求,且对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作出客观评估。企业的销售合同、各种产权的许可证及交通设施的收费许可证的详细内容必须列入质押合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3、应收账款质权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质押担保中质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因此,选择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为一些资金雄厚的企业,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应收账款,要掌握债务人的详细情况,准确评定信用程度。4、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己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
    2023-03-20
    280人看过
  • 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一、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区别是什么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是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主要形式,既有相关性,又有差异性。两者法律性质、生效前提、权利实现方式不同。两者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一)、法律性质不同应收账款质押属权利质押,是一种融资担保方式,以此可以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或转让,其本身即为一种融资方式。在银行业务操作中,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转让存在一定关系,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二)、生效前提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质权设立的要件,即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具有
    2023-04-13
    252人看过
  • 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上述登记内容应当填写到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登记公示系统,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登记后,应收账款质权就设立了。对应收账款设定质权是怎样的程序对应收账款设定质权的程序是:1、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
    2023-07-25
    399人看过
  •  在质押时,质押权人应如何平衡权利与义务?
    在质押过程中,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权以及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需承担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毁损或灭失,质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也不能将其转质,否则给出质人造成损害时,质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在质押过程中,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1.优先受偿权;2.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权(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规定);3.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毁损或灭失,质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4.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也不能将其转质,否则给出质人造成损害时,质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用和处分限制及赔偿责任质押是一种权利融资方式,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贷款。质押权人作为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质押权人
    2023-08-30
    215人看过
  • 债务人拒绝还款躲起来,债权人应该如何要账
    如果有或其他书面证据,则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只有口头约定,你应当对其录音或提供证人证言,在收集固定证据后,再向法院起诉。另注意诉讼时效,法律赋予公民寻求法律救济似的时间为从知道或应当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如构成诈骗,可以到公安报案。否则,可以持证据起诉维权。如何追讨欠款诉讼债务纠纷诉讼时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款、欠款事件频繁发生,在还款日到期后,债务人借钱、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债权人忙于讨债的同时,律师借此提醒几点,望对债权人有所实用:1、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在此想重点提示一下对“诉讼”的正确认识:对债权人来说,如果协商调解无法索要欠款,就会想到起诉,但对于此类纠纷,不要单纯的认为,诉讼就必须要走繁琐的立案、开庭、判决等程序。其实,还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规定
    2023-12-16
    19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即银行应供应商要求,以贷款方式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债权转移后,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债权回收。... 更多>

    #应收账款质押
    相关咨询
    •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8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 1、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也属于一种变价权,即质权人就出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的是一种直接金钱给付义务,应收账款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因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给付质押担保
    • 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后,债务人能否收到付款?
      福建在线咨询 2024-11-19
      应收账款质押权益人可以通过直接向相应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寻求支付的方式。首先,应收账款质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实际上也被视为一种独特的价值转化权益。权利人在出质物品的价格折扣或最终拍卖、变卖得到的资金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这一特定案例而言,由于责任方债务人需要兑现的恰好是一种直接的钞票付款义务,所以并非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具备适合进行拍卖和变卖的条件。因此,权利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往
    • 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对抗保理人的情形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26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 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如何理解债务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如何救济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人放弃这一权利,那么保证人仍有这一权利。比如合同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债务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次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其保证人仍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如:甲乙
    • 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的情形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09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