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流程是怎样的
(一)、医务人员按>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包装袋和容器应符合>。
(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四)、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和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八)、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等。
(九)、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十)、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十一)、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可以毁形,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时后,焚烧处理。
三、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1、按市医疗垃圾处理办法。
2、对储存的垃圾医疗废物数量详细登记。
3、对各种医疗废物应分类存放。
4、及时对存放地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5、将医疗废物每两天一次交给指定单位回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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