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15:52:08 299 人看过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一、患者举证责任有哪些?

1、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患者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鉴于申请人是患者,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也应当由患者先行垫付。

4、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往往很难举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自身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实践中,患者一般也会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举证。

5、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对病情及医疗措施的说明义务,对应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实践中,关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体现为病历中记载的《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患者只要提出病历中没有患者及其家属签字的《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即可完成举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是有具体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的,当然,作为患者来说,在医疗损害事故中扮演着受害人的角色,想要获取到相关的赔偿,想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害的事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3: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医疗损害赔偿是否按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损害赔偿是否按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过错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
    2023-04-18
    493人看过
  • 各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比较
    德国、日本、美国、德国代表了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大陆和英美法系,四个国家司法系统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举证作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医疗的复杂性,为保障患者权益,减轻或转换患者对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与这些国家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我国的特殊性就在于,没有区别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基本的举证原则。以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例,我国制定了在医疗损害诉讼中由加害人对其失误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其法律适用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必须存在重大诊疗过失,且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诊疗过失;二是重大诊疗过失能够引起伤害。诊疗过失是否足以引起实际伤害,需由医学专家提供鉴定意见予以证明。而日本则提出过错之大致推定,患者须证明医师有诊疗患者的事实,及患者因其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同时必须证明这种损害的发生违背了
    2023-06-07
    404人看过
  •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
    2023-03-28
    312人看过
  • 医疗侵权损害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
    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1.利益兼顾的原则。利益兼顾是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受害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最需要保护和关心。因此,立法的原则首先就是使受害患者一方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救济。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好平衡器。3.坚持诉讼平等原则。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受害患者一方经常处于劣势,在诉讼政策上适当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是必要的。一、医疗机构怎样举证1、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法律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
    2023-03-08
    130人看过
  •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非法医疗机构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二)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一、无证行医怎么处罚?行为人如果无证行医,需要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
    2023-06-26
    493人看过
  •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失相抵原则
    在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中,产生过失相抵的情形很多,很多情况下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是医患双方共同的因素造成的。具体分析如下文。过失相抵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加害人的侵权责任。当损害结果发生时,一般情况下,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受害人可以据此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被侵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减轻加害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中,产生过失相抵的情形很多,很多情况下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是医患双方共同的因素造成的。比如,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时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给患者造成了较小的损害,其后患者不遵从医嘱,没有按时服药,亦未定期复查,或者在治
    2023-06-05
    46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医疗损害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12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 二、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
    • 医疗损害的责任应该如何举证?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5
      医疗损害的责任应该如何举证?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医疗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具体规定有什么样的呢?请看下文
    • 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什么?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13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
    • 医疗纠纷诉讼中有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
    • 医疗伤害责任应当是什么原则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3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