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1 20:30:49 225 人看过

第126号

《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5〕5号),已经2015年8月1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015年8月17日

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省驻韶单位、市直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分局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生育保险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当年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时,出现赤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地赤字5%的比例承担,市直单位赤字由市人民政府按赤字5%的比例承担;当年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出现赤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地赤字额40%的比例承担,市直单位赤字由市人民政府按赤字40%的比例承担,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承担60%;当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出现赤字时,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本市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列入用人单位成本。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一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就医除提供上述所需材料,还需提供《结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职工配偶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本市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先由个人自付5%,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先由个人自付25%,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先由个人自付25%,再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材料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

第二十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七条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齐全)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三十一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应当相应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中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外的材料,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市地税局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在韶关12333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地税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地税部门、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韶关12333网免费下载使用。

第四十五条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如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待遇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省对生育保险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03: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韶关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韶关市14年平均月工资3337元。缴存基数:2017年度(2017年7月-2018年6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范围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210元缴费基数下限为:15366元缴存比例:0.9%缴存金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2.5元=3337*75%*0.9%90.1元=3337*300%*0.9%韶关市2014年参保对象需缴费的金额:22.5元或90.1元/每月。单位缴交: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2023-05-10
    211人看过
  • 韶关市计划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1、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如上海条件更宽松,只要曾经缴过费就可以享受生育医疗报销和相关生育津贴。因此,建议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确认一下,以他们回答为准。2、生育保险可享受的待遇包括:(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3)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具体报销比例参照当地规定,各地都不同,或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2023-06-07
    107人看过
  • 《广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五招破解生育保险实施问题
    广西实施生育保险制度10多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模式。随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施行,为推动有关生育保险规定的落实,2011年,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对全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调查,形成了《广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建议从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快生育保险立法等5个方面破解广西生育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实施现状广西于1995~2000年在全区14个地级市、109个县(区、市)建立了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制定了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广西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保险待遇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也逐步提升。目前,广西已建立了企业生育保险、机关事业生育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初步形成了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群体的生育保险体系。《报告》指出,截至2010年底,全区城镇职工参加
    2023-06-04
    364人看过
  • 韶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2、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023-05-29
    278人看过
  • 雅安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探索、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及保障福利的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雨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合作,对户口在雨城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手术对象、0-18周岁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大学生,实行计划生育平安保险,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开展保险种类(一)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平安保险(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大学生平安保险二、参保对象(一)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参保对象:凡户口在雨城区的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在雅安市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雨城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夫妇。(二)计划生育独生子
    2023-06-07
    64人看过
  • 韶关市职工医疗保险程序须知
    1、国家机关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参保:(1)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供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3)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和编制机构核准的《增人工资基金表。2、企业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参保:(1)企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供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3)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3、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参保: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单位,填写参保人员名册,并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4、
    2023-05-10
    146人看过
  • 池州市生育保险实施范围扩大
    根据“通知”,今年,我省将力争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10万人、1628万人、395万人、460万人和429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200万人。雾霾天你不得不买的保险保险怎么买保险哪种好银行大额信用卡网上快速申请股市低迷投资什么赚钱同时,巩固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成果,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
    2023-05-10
    248人看过
  • 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印发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3号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印发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3号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反映。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广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抵御支付风险的能力,不断推进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2023-06-09
    222人看过
  • 韶关市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籍管理,规范我市户籍登记业务,根据《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中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删除为各类户政管理业务预设的权限、条件、手续和程序。第三条在受理、审核、审批、制证、用印等日常户政业务处理工作过程中,禁止连续跨环节处理业务。第四条户政受理窗口在工作时间内,应当由公安户籍民警专人负责受理、接待工作,不得空岗或者由非警务人员替代。第五条非警务人员不得履行公安户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但涉及整理、装订档案材料等辅助性工作除外。第六条登陆“广东省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密码专人专用制度。禁止设立、使用公共用户、密码。第七条夫妻投靠入户的,投靠人必须事实在我市居住或工作且配偶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一)属于非迁非、农转
    2023-12-08
    332人看过
  • 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6)
    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住建、安监、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2022-04-23
    192人看过
  • 福建龙岩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导读]:从2011年1月1日起,福建龙岩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整体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统筹后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生育待遇支付标准。我市城镇企业一年大约有1300名女职工生育。从今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整体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阙祥文告诉记者,统筹后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将大大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有效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均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上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龙岩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龙岩市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民办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用人单位暂按其职工工资总额(外商投
    2023-06-07
    493人看过
  • 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缴纳的有关法律流程
    生育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5、《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6、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所有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4、自然流产而未实施人工流产术的,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
    2023-05-03
    203人看过
  • 韶关市职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都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2)城镇所有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职工、退休(职)人员;(3)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职工)、特殊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外籍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2、户口不在本市的单位职工能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当然也包括这些单位中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3、单位如何办理基本医疗
    2023-12-20
    289人看过
  • 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复[1994]24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第11号令颁布施行的《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必须每月预留失业保险费,并按季向失业保险机构交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范围和标准为:(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二)三资企业按中方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其经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全部劳动全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经计算。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核定标准后按标准征收。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属于本条缴费范围并符合《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关联法规:第三条单位每季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于每季度次月8日前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存入县区失业保险机构
    2023-05-05
    27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
    • 韶关市乳源自治县职工生育假多久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16
      1、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2、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秦皇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关于生育保险的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4
      秦皇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的全民、集体企业和股份制、内联企业及私营企业中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及外省、市和部
    •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9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 韶关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是多少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