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征地补偿案包括什么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21:33:01 263 人看过

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出嫁女起诉政府索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案件,因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出嫁女不参与分配须经村民会议决议的依据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十余名出嫁女一审胜诉。也就是说,出嫁女是有征地补偿的。

一、出嫁女征地补偿案的简要介绍

出嫁就丧失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出嫁女是否具有分配资格,如何界定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出嫁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是其享有征收补偿分配权的前提条件,而村民资格认定须经村民会议进行表决。近日,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审结了十几起出嫁女起诉政府索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案件,因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出嫁女不参与分配须经村民会议决议的依据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十余名出嫁女一审胜诉。“出嫁女”无缘分房状告市省两级政府汤某告诉记者,她在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出生,户籍一直在该村,结婚后,户籍并未迁出该村,女儿出生后,户籍亦在本村。因西汤村房屋征收,2016年3月12日,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规定本村安置人口人均无偿安置40O住房,奖励5O住房,但该方案第四条“补偿安置”部分的第款第1项规定:出嫁外村(外地)在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房屋分配。依据此规定,汤某等多名出嫁女没有分得安置房屋。她们认为,自己在本村出生,户籍一直未迁出本村,理应享受村民待遇。

二、出嫁女征地补偿案应怎样处理

人民政府作出的分配方案内容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汤某不服,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于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汤某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款第1项“不参与分房人员: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内容违法并撤销该内容。法院:撤销政府补偿分配方案中“出嫁女”不参与分配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部分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院审理中认为,利益分配的前提应为村民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对于原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是否因出嫁或其他事宜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没有相应的村民会议讨论记录互相佐证,不能证明汤某已经丧失西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出嫁女征地补偿案注意事项

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证据不足,同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记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与安置内容,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作出认定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于日作出判决:撤销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款第1项关于“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配”的内容。撤销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出嫁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是其享有征收补偿分配权的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进行统一界定,各地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不一。很多出嫁女,多因其户口未迁到所嫁村,未能取得其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如果一刀切地取消她们的征收补偿分配资格,极易引发纠纷。正确界定出嫁女的征地房屋补偿费分配资格及标准,直接关系着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出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审核,公正判定出嫁女是否具有分配征收补偿的村民资格。本报记者杜海英实习生刘思佳

虽然我们能够了解,对于征地补偿的一些相关标准,可能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对于出嫁女的相关标准,会有一些界定,上述的文章也给您阐述了出嫁女征地补偿案包括什么内容,那么我们在看过之后,也就能够了解,出嫁女是有征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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