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1:44 370 人看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福建省《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精神,制定我市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地报批程序

(一)发布征地预告(书面告知)

征地单位申请办理征地预告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意报批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勘测定界报告书;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需要委托征地实施单位的必须提供委托书。

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列材料经审查认为合格后,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预告。预告须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贴并由村(居委会)送达村(居)民小组。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二)组织征地听证

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要求申请听证的,在征地预告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相关事项:1、听证的事由和依据;2、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4、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5、注意事项。

(三)现状调查确认

征地预告后,由征地单位或受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组织人员进场核实地类、清点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

征地单位或受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要将清点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结果和补偿费用提交被征地单位及村民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保留五日),张榜公布后五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无异议的,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办理征地报批

各区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或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含县城、建制镇)、村镇批次建设、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及图件要求。

1、文字材料

(1)区分局审查意见

(2)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3)用地情况汇总表

(4)各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5)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属于单独选址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必须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6)占用林地的,必须出具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项目清单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情况汇总表

(8)征地补偿费50%的银行存款证明

(9)征地方案听证材料

(10)集体土地所有权

(1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2)规定的其他文件(如:属应申报《补充耕地方案》的,需附补充耕地协议或补充耕地的验收证明等)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比例尺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可用局部复印件)

(4)单独选址的项目需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5)需作补充耕地方案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发布预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告。

(二)签订征地协议

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征地单位或受委托征地事务机构应与被

征地单位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协议。

(三)审核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单位应将征地协议及征地补偿清单报征地主管部门审核,属市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市财政审核所核定。

(四)支付征地补偿费,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征地单位依照征地主管部门(财政性投融资的市重点项目市财政审核所)审核的补偿金额,在核准后15日内全额付款,被征地单位在收到补偿费后10日内交付被征用土地。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房屋拆迁期限延长通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6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2005】50号《关于成功大道二期(枋湖路——机场立交段)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拆迁期限延期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即将期满。根据拆迁人
    2023-07-02
    148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现制定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一、供应对象1、我市财政投融资的开发项目,以及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提供熟地的开发项目,需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2、侨房、私房落实政策所需安置用房,以及信托代管房退管安置房(以下简称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3、危改安置所需安置房。二、供应计划1、每年年底,由房政管理处对各类安置房的需求(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于拆迁正式实施前一年向我局提出申请)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安置房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安置房总需求量包括套数、面积、户型标准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立项。为解决政府开发建设中所需过渡周转房以及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基本保障用房,安置房年度计划应预留一定指标,作为政府拆迁、危房改造过渡周转房源及居住在侨房、代管、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已退还业主的低收
    2023-06-10
    421人看过
  • 厦门市城市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一、山东高铁征地补偿的流程是什么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
    2023-06-26
    347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的租金补助,由此类困难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宅房屋的一种住房保障形式。第三条申请对象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收入属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3、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以上,2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
    2023-06-10
    149人看过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一户一宅认定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统一规范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政策,从严把好审批关,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和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二)申请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三)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其他申请户至少需有两人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2、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3、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4、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5、其他特殊情况应经分局集体会审后决定。二、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把
    2023-06-10
    381人看过
  •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关于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港口水域通航安全,为施工船舶提供求助报警服务,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主管部门,与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依法共同负责厦门港有关施工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船舶GPS系统设备(以下简称GPS设备)的安装、调试、拆卸和运行服务管理等工作。三、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在施工前与施工船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状》,督促施工船舶安装GPS设备,确保工程文明施工。四、GPS设备由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责免费提供,施工船舶负责提供电源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五、GPS设备由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已在厦门市注册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提出申请安装,在施工结束后负责及时交还。六、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
    2023-06-08
    428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市场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市场监察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及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监察
    2023-06-10
    303人看过
  • 厦门市关于下发《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总要求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委二00一年印发的《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暂行管理规定》(厦交基[2001]24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委。厦门市交通委员会二○○三年三月七日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现根据厦门市公路建设具体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1、建设单位必须将委托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023-04-22
    500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调整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交财[200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建设的道路、普通公路、桥梁、隧道。第三条凡在厦门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厦门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厦
    2023-06-08
    372人看过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新基准地价颁布实施后有关地价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
    局机关各处室,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根据厦府[2005]79号、厦府[2005]80号文件精神,我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05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地价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受理建设用地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地价征收问题(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划拨或限制性用地补出让、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土地闲置费征收等),以我局及各分局设立的收件窗口正式收件日期为界区分办理:(一)收件日期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仍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规定执行。(二)收件日期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按上级部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的地价征收文件规定执行。(三)收件日期在2005年5月1日之后,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
    2023-06-10
    78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疏通就业渠道,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保证劳动力市场有序运作,实现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介绍机构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三条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开展业务必备的设施;(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三)开办资金不少于三万元人民币;(四)有两个以上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五)建立完整的职业介绍工作制度。第四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一)本市的单位、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区(县)属单位和个人向区(县)劳
    2023-06-09
    201人看过
  •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府〔2007〕441号发布日期:2007-12-19执行日期:2007-1-1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
    2023-06-07
    387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发挥信息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需求,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
    2023-06-10
    177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厦门市占地征地报批程序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1、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意报批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勘测定界报告书;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需要委托征地实施单位的必须提供委托书。
    • 厦门市厦门啤酒厂征地情况如何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30
      啤酒厂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
    • 厦门市劳动局资源工伤鉴定资料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8-24
      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特殊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 厦门市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31
      1、征地报批程序:发布征地预告、组织征地听证、现状调查确认、办理征地报批。 2、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公示征地批准事项、签订征地协议、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征地补偿费,交付土地。
    • 2020厦门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4-08
      根据《通知》的精神,厦门市全市土地将分为三类,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金四部分,最高总包干价15.3万每亩。以下为详细标准: 一类地区:思明区、湖里区土地补偿费3.7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6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5.3万元/亩。二类地区:集美区、海沧区土地补偿费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