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08:01:31 80 人看过

海事责任赔偿限制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相对,是总的赔偿限制,主要用于船舶碰撞、固定物品赔偿,其适用应注意:

1?适用权利人。船舶所有人(含船舶承担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被主张法定海事赔偿时,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被保险人依规定得适用的,其保险人有权适用。

2?适用海事赔偿责任制的海事赔偿请求有:(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

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请求有:(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标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

4)核动力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4?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

5?责任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各法院(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未申请设立的,不影响其援用责任限制的权利。

一、解除合同诉讼管辖确定在哪里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如此,但是不同种类合同有区别。如果与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民法院管辖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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