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流转价格。评估公式为:流转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土地所有权收益。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月28日财农[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农业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二、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费用补助。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二调”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10元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至2018年的5年内,分年对各省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条确
权颁证补助资金由各省包干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资金应统筹使用和管理。5年内,财政部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安排补助资金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在5年内没有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六条
各省应做好确权登记工作进度与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的衔接。每年4月底前,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确权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确权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报农业部。
第七条
全国人大会议批准中央财政预算90日内,财政部结合各省确权颁证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将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确权颁证工作进度安排拨付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省及省以下财政部门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省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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