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我国为了扩大贸易,丰富出口产品的品种,从国外进口一些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有限的原料或辅料,加工或装配成适合外销的成品再行出口。我国以往把进料加工的做法,称为以进养出,即进口部分原料、辅料或零配件经加工或装配成成品后再出口,进口时所花外汇完全可以从出口中收回,而且收回的是比付出的多,所以说是以进口来养出口。一般说来,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合同(包括成品和料件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以及国外订货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为生产该出口商品所需的主、辅料和包装材料),海关对进口料件包装物料予以免税验收。
根据现行规定,构成进料加工业务的主要条件是:经营人必须是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再出口,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应将制订的年度(季度)进料加工计划报省局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汇总后(包括专项外汇的审核)送所在地海关,凭以免税申请。如果没有计划,海关不接受申请。
一、有关经营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2.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金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手续。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登记手册》的进口合同验放;加工出口的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二、海关对企业经营进料加工的关税优惠规定如下:
l、专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后再出口的数量,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2、对签有对口合同,并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完全消耗掉的情况,数量合理的消耗材料,如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进口时予以全额保税。
3、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免税。
4、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
5、对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供有关进料加工后再出口商品所需进口数量的辅料、包装物料,且数量合理,以及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打扣工具和胶针松等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海关予以免税。
6、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
7、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经营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批盖章,并将批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产品出口前,企业应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实际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但对出口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再行加工后再出口,凡海关纳人进料加工贸易监管的,对出口企业报关但未离境前的原材料、零部件,海关可出具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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