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可以直接起诉清算公司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7:02:04 498 人看过

可以起诉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案例

因为公司连年亏损,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获法院支持

案情介绍:

北京科*傲微电子有限公司自成立后连年亏损,公司两股东无意维持公司,但另一股东王先生却对解散公司极力反对,为此主张解散的股东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解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也是海淀法院首次对一家公司适用司法解散。

2001年12月,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泰州丰达公司和王先生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科*傲微公司。2004年4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向科*傲微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然而,科*傲微公司的年检报告、财务报表均显示,该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间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为此,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和泰州丰达公司两股东认为,科*傲微公司继续存续只会使股东继续蒙受经营成本上的损失,于是主张公司解散。但王先生坚持认为,公司的经营亏损主要是其他两家股东对自己不断排斥和干扰经营所致,不同意就此解散公司,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向海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北京科*傲微电子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傲微公司的股东之间对于公司是否应当存续产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存续的越久,越会造成公司资产的自我消耗,将给公司股东权益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带来重大损失。此外,本案诉讼期间股东之间均指摘对方的过错,表明股东之间已经缺乏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法人终止会产生严重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后果,因而可以认为科*傲微公司的解散与公共利益不相矛盾。基于上述考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程序的规定,依法判令北京科*傲微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律师评析: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生命的终结既可能是自愿的,如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也可能是非自愿的,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部门撤销。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增加了一项新的解散公司终结程序,即由法院宣告公司法人生命终结的司法解散程序。这条新规定有利于及时终结处于高危状态的公司资产,减少了投资风险,避免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之时无法自拔,因此对公司而言具有类似安乐死的效用。但是,由于公司解散对股东和公司利益影响重大,因此公司法对司法解散的使用也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除解散之外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判令解散公司。换言之,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困难能够在不消灭公司法人格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的,法院就无权对公司实施安乐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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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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