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怎么合理使用著作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8 14:02:25 415 人看过

1、(1)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

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在网络上个人使用作品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客户端的浏览器或者专门下载软件从服务器上将作品以文件的形式复制到自己的RAM中浏览或者复制保存至自己的硬盘上保存。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使用的主要方式是复制,但是不限于复制,《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5项将复制解释为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很明显这里所列举的方式没有明确包括网上下载作品,拷贝作品不能解释为这几种方式中的一种。

(2)在线教育

在线教育也称为网上远程教育,指利用数字技术通过互联网络开展的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教师相分离的教学模式。

(1)在线教育比传统与更容易使用版权作品,使用作品的范围、数量以及方式都会大大超过传统教育,版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2)在线教育所面对的对象有很大范围的扩张,因为在线教育使得教与学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接受教育的对象可以灵活选择时间,地点,所以已经不像传统教育那样面对面授课。

(3)数字图书馆

2、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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