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工作流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00:50:23 499 人看过

一、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

委托协议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二、律师阅卷。

律师通过阅卷,对全案有个基本的了解,并作出综合分析:起诉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从重情节是否得到证实;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否给予认定;有哪些事实缺乏证据,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哪些证人证言、物证,需进一步核实;有哪些互相矛盾点需进一步排除;在适用法律上,有哪些不当之处;应从哪些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初步列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询问提纲,并为下一步形成辩护意见做好准备。

注:应做好阅卷笔录,必须标明材料的出处,包括卷宗名称、册数、页数、证据的来源等。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每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律师两人进行并在看管场所指定的房间进行。

律师会见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让被告人就起诉书的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存在于否及有无出入、哪些有利的事实和情节未予认定。律师要向被告人询问和核对下列问题:犯罪事件是否发生;犯罪事件是否被告人所为;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有无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律师还应询问被告人对自己的有利陈述能否提出证据或证据线索。

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严禁为其传递物品,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

四、调查取证。

律师通过阅卷、审查起诉书和会见,认为案件已经查清,一般不必再进行调查取证。下列情况,应调查取证:案件中基本本证据之间存有矛盾,鉴定缺乏科学根据,证人证言前后有矛盾,物证没有关联性等涉及证据效力情况;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正当防卫、中止、自首、立功的认定、实际危害后果的认定及赃物价值的计算等问题。

五、确立辩护意见和撰写辩护词。

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注:酌定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不卑鄙、不恶劣的;犯罪的手段不残酷、不狡猾的;犯罪的时间、地点选择不特定的;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不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较好的;犯罪后认罪坦白态度好的。

六、律师出庭辩护。

律师应将有关证据及证人名单于开庭5日前提交人民法院并为开庭作扎实细致的准备工作。草拟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发问题纲;草拟辩论、答辩提纲;摘抄、复制有关的法律、法令。

在法庭调查阶段:

(1)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是否与获得的起诉书副本一致,随时修改法庭询问提纲和辩护意见。

(2)经审判长的许可,向被告人发问。尤其是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要问明其理由和证据;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要问清哪些不属实以及理由和根据。对于公诉人未提到的而又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要向被告人发问。

(3)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4)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出示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证据能否采信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5)律师认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申请休庭。

在法庭辩论阶段:(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我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2)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若发现有某些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仍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向法庭提出恢复法庭调查或暂时休庭、延期审理的申请。

注:律师应认真做好庭审笔录。

七、庭后总结归档。

案件结束后,律师要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教训,写出结案报告,并及时立卷归档。内容包括:委托书、起诉书、出庭通知书、阅卷笔录、会见被告人笔录、调查询问材料、庭审笔录、辩护词、判决书、办案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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