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5 1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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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标成功之后,招标采购过程中有相当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完成招标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通过专业资格审核认定的供应商数量低于三个或者实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反应的生产商数量低于三个时,这个时候就需要终止招标活动;
其次,如果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影响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性,那么也应该立即停止招标;
再者,倘若所有参加竞标的企业所报出的价格均超过了事先设定的采购预估成本,从而导致采购方无法负担这笔费用,这时必须要尽快终止招标工作;
最后,如果由于重大变故或者不可控的因素,不得不取消原先设定的采购任务,那么此时也就没有必要继续下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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