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10:00:37 478 人看过

一、咸阳市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咸阳市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的条件

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规定:

1.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2.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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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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