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工作,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抽样。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另行规定。
1.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抽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抽样工作的实施。
2.抽样程序
2.1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委派绿色食品检查员进行抽样。
2.2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抽样人员应持《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见附件)。
2.3抽样人员应配带随机抽样工具、封条,与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共同抽样。抽样结束时应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四联,被抽单位、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抽样单位各持一联。
2.4样品一般应在申请人的产品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产品应已经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
2.5抽取的样品应立即装箱,贴上抽样单位封条。被抽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2.6抽样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和国内外贸易的需要,有权提出执行标准规定项目以外的加测项目。
2.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抽样: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无《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
(3)提供的抽样产品与申请认证产品名称或规格不符的;
(4)产品未经被抽样单位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
3.抽样方法
3.1抽样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根据国家标准GB10111—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2)总体数应包括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欲进入流通市场的产品,而非特制或特备的样品。
(3)抽取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3.2成品库抽样步骤如下:
(1)确定样品重量:样品净含量应不超过3000g.价格昂贵的产品,如茶叶等按分析要求样量的3倍取样,即分析样、复验样及副样各壹份。需测净含量的小包装样品应取10个包装进行净含量测定,如饮料、乳制品等。大包装样品可不必测净含量,如粮食等初级农产品及酒等加工品。
(2)确定样本个体数n:由以上样品重量决定,若在1箱中则n=1;若在2箱中则n=2,依此类推。
(3)确定总体数N:应包括成品库中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
(4)确定随机数R1、R2及R3:R1表示成品库中存放各堆中该取的堆,例如有6堆,则用1个随机骰子投出1至6的任意数,若非1至6的数字,则重新投,直到1至6的数字出现,即为R1.如投出2,则在第2堆中取样。堆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里到外,或从外到里。
R2表示取样堆的层数中该取的层,例如有5层,则用1个随机骰子如上法投出1至5任意数,即为R2.如投入4,则在第4层中取样。层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上到下,或从下到上,以取样方便为准。
R3表示从取样层中该取箱的序数,例如取样层中有200箱,应取2箱,则用3个骰子一次投掷,或用1个骰子三次投掷,如上法投得随机数分别为016、145.则在该层中取第16箱及第145箱。箱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里到外,或从外到里,或从一侧到另一侧,以取样方便为准。
3.3非包装产品抽样方法如下:
(1)液体、半流体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应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三个容器中。
(2)固体食品(如粮食、水果等)应自每批产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同类多品种产品的抽样
4.1原则上对每个申请认证的产品均应实施抽样,但同一企业生产的同类多品种产品可按4.2、4.3、4.4、4.5、4.6方法实施抽样。
4.2抽样个数的确定:同类产品1-5个,抽1个样;若超过5个,则每增加1-5个,多抽1个样。
4.3主、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的同类产品:
(1)商品名称相同,商标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
随机抽一个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2)商品名称相同,质量规格不同的同类产品,如不同酒精度的白酒或葡萄酒或啤酒、不同原果汁含量的果汁饮料。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非共同项目分析。
(3)商品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红茶、系列绿茶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4.4主、原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形态加工工艺不同的同类产品,如不同等级的小麦粉(包括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饺子粉等)、不同加工精度的玉米(包括玉米粒、玉米楂、玉米粉等)、不同形态加工工艺的白糖(包括白砂糖、绵白糖、方糖、单晶糖、多晶糖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非共同项目分析。
4.5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调味辅料不同且其总含量不超过原料总量5%的同类产品,如不同滋味的泡菜、豆腐干、牛肉干、锅巴、冰淇淋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4.6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营养强化辅料不同的同类产品,如加入不同营养强化剂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或乳粉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营养强化项目分析。
5.附则
5.1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5.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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