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56:14 469 人看过

1、贵州省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不仅要考虑被拆迁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宅基地。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会议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但截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仍不得而知。(1)土地补偿费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2)安置补助计算标准(1)(征地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00

安置费总额=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地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00,安置费总额=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征地×补偿倍数×征地区安置人数

(3)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补偿)

3。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确认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黔丹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第六条依照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转让而转移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必须自批准变更或者转让之日起30日内,报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依法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七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国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自行或者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征收时,给予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人)的公平补偿根据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土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当地单位因征地造成损害,向在被征地土地上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费。三。附着物补偿费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因被征用土地受到损害,由当地单位向其支付的补偿费。4安置补助,指土地使用者对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给予的补偿。补偿管理被征地单位征收补偿费后,按下列方式处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苗木、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苗木、附着物所有人。三。安置补助的归属和使用:(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应当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补偿费用的收入分配方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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