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城市道路挖掘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7 05:41:48 46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已取得政府或规划许可;2)属供水、供电管线安装的,需供水、供电部门出具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3)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

标出挖掘城市道路的规格;原件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仲恺区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

(2)取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仲恺区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3)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回执》。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1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网上提出申请的,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配合

(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设定的许可条件;

(3)是否已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是否已通过技术部门审核等。

3.获取办理结果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证件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取号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在受理系统进行申请签收登记后,对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对不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的原因,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配合

(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设定的许可条件;

(3)是否已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是否已通过技术部门审核等。

4.获取办理结果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证件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公用事业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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