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违法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0:53:24 196 人看过

不违法。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并未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规定。虽然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时不得作出负面的评论,但明确了应当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律师补充:

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

三是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

四是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五是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依据劳动者的申请而作出。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因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而致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如果在离职时,单位并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书,那么离职员工最好主动向其人力资源部门索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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