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
行政诉讼二审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行政诉讼二审的处理结果包括: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6.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而、行政诉讼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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