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11:43 82 人看过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哪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

1.生效的要约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

2.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需要向特定人发出吗

合同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即要约人希望与他签订合同的人,具体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被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要约: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能撤销;

2.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准备履行合同。

三、要约可以撤销吗

可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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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3日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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