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不起诉可以吗?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不起诉是可以的。如果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检察院就可以决定不起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聚众,二是扰乱这会秩序。满足这两个条件,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是可以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进行处罚的。对于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将有可能会在原有处罚的基础上再次加重处罚。
二、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中的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等方面综合认定。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二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只能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本罪,而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四)、聚众以暴力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时,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结果。对此应具体分析:如果仅造成轻伤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小的,应定本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对于犯罪的行为将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但是如果满足相应的条件即使构成了犯罪的行为也是可以免除起诉的,那么检察院是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但是虽然不起诉,也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犯罪嫌疑人需要对处罚决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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