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中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一、什么是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为:1、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2、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金钱债务未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支付;4、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我国是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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