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债务由谁来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义务的及时履行和成员利益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股东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会员的共同意愿,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
(2)按照公司章程向社会出资。明确成员出资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将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承担外债责任的信用担保依据。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由于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规模差异较大,很难用统一的法律标准来限制其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对象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投资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特点和资、非资并存的特点,要求所有农民在加入专业合作社时都要缴纳或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这不符合当前的发展现实。因此,社员是否加入合作社,以及出资的方式、数额和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来决定。
(3)根据公司章程与协会进行贸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解决个人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者解决不了独立生产经营中的成本效益问题,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它不仅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社员根据章程与合作社进行贸易的义务。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可以是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或者有偿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和其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应当记入社员账户。(四)根据公司章程承担损失。
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出现波动,有的年份可能出现顺差,有的年份可能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社员享有分享盈余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社员承担亏损的法定义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除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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