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10 18:10:34 434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连带责任期限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一般为六个月。

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承担问题:

(1)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先诉抗辩权的先后: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2)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担保力度:

(1)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2)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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