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抽逃入罪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54:47 287 人看过

1、抽逃资金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3)客观条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均是对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规定,而违反这些规定,即所谓违反《公司法》关于出资的有关规定,首先必须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违反《公司法》规定,不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让财产权的,虚假出资的主要有:(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货币缴纳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缴纳所认缴的全部股份;(三)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或者抵减股本的股东、发起人,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二是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禁止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一)伪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虚假基本关系、交易关系,(二)以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三)抽回部分或者全部注册资本中的建筑物、厂房等非货币性部分,验资后

(四)提取货币性出资,用其他未经审计评估,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性部分补足,(五)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回注册资本的部分或者全部货币出资,抽回资本发生在公司成立前或者成立后,也就是说,抽逃资金罪的成立适用于特殊情况。另外,就本罪主体的要求而言,普通人都不能按本罪论处。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必须构成本罪。毕竟,只有这两个人才有义务为公司出资,股东退股的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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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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