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人员特权豁免表现在哪些方面?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现简介如下。
1、人身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2、刑事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无作证的义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外交人员之所以享有作证的豁免,是因为作证本身实际上也就是受某种管辖和强制,而这同管辖豁免是抵触的。但是,这并不意味外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拒绝作证。只要派遣国政府同意,外交人员也可为某一案件作证。作证的方式一般是,提供书面证词或要求法院派人到使馆听取证词,当然也可以亲自出庭作证。但是,有的国家法院按国内法随意下令要使馆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不能接受的。
4、通讯自由
外交代表机关为执行职务,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领导部门的指示,同时也需同本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须保密。所以驻在国应给予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方便,并加以保障。这是使馆执行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到外交特权豁免?
1、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2、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
3、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和惯例,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代表机构的代表、顾问和副代表;国际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委员、高级官员等。
4、途径或短期停留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外交信使。
5、各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
6、根据双边协定应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如中美正式建交前双方驻对方的联络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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