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包装和装潢商品包装的特点是为了识别商品,方便携带、储存和运输。以下是如何规避按揭转让风险的相关信息。为您阅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用于商品的辅助材料和容器;商品装饰是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用以识别和美化商品。与商标一样,商品包装装潢也属于商品识别标志和知识产权范畴,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包装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品的包装装潢一般以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和商品的具体外在形式,如月饼图案可以直接用在月饼的包装上,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润肤”字样;其次,商品的包装装潢不一定需要通过有意义的审美图案、色彩和形状来装潢、美化和宣传商品,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和购买的目的。这与商标最为不同。商标应具有鲜明的意义,如贺年、促销、促销等,虽然有些民间吉祥符号如福等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但仍可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上的文字使用;第三,商品的包装装潢一般不排他性和排他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由于商品包装装潢上的文字、图形一般不具特色,只有一家公司垄断包装装潢是不公平的;第四,商品的包装装潢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随时改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第二,在实践中对知名商品的特殊包装装潢进行保护。驰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驰名并为有关公众所知的商品。目前,驰名商品的认定尚无统一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假冒驰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第33号令)第四条解释如下:,商品的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方式使用,足以引起买方误解的,可以认定该商品为驰名商品。诚然,对侵权知名商品的认定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造假紧密相连的。如果没有造假问题,鉴定知名产品就没有意义;如果出现造假行为,导致买家产生误解,却不承认知名商品,结果只能是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和广泛保护。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类似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不正当竞争,从而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这为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知名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地位,这可能是由于其良好的口碑,或者是因为该产品广告的广泛性,第一次公开的知名度,或者是该产品的某个特点。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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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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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否有保护的权力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14一、商品包装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识别商品,便于携带、储存和运输。用于商品的辅助和容器;商品装饰是为了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颜色和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饰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识别标志和知识产权范畴。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一般以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的具体外在形式。比如月饼的图案可以直接用在月饼的包装上,保湿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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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呢?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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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何种原则认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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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要承担哪些责任?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责任。仿冒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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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称、包装、装潢?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