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进行指定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00:22:21 476 人看过

一、可以进行指定管辖的情况有: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二、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三、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

1、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

2、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

3、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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