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户口迁出本州或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和本人自住住房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
(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租住住房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离本州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依照本条第(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条第(四)项规定职工在未还清商业银行购、建房贷款的情况下,每年可按还款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按月归还当年贷款额。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归还贷款的,贷款年限须满1年以上。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契税票证?[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税务部门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提取申请时限及相关资料(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付款收据;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契税票证
2
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明(书)》?[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住建部门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提取申请时限及相关资料(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3
身份证?[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安部门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提取时应出示的共性资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2份;
4
结婚证?[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民政部门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提取时应出示的共性资料(二)符合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外,还须出示结婚证原件,交复印件2份;
5
委托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提取时应出示的共性资料(三)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委托人亲笔书面委托书,同时应出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2份;
6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并加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提取时应出示的共性资料(五)经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初审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在银行预留印鉴章,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7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住建部门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提取申请时限及相关资料(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8
购房付款收据?[示范文本下载]
审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房开企业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提取申请时限及相关资料(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付款收据;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契税票证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兴照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20976-->
1-->
当场收件
符合《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1、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出购房付款金额;
2、公积金提取金额提取到千位数;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购房付款收据或契税票证真实有效;
4、购买商品自住住房(含购买二手房)1年内。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兴照
<!--
-->
当场受理
符合《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1、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出购房付款金额;2、公积金提取金额提取到千位数;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购房付款收据或契税票证真实有效;4、购买商品自住住房(含购买二手房)1年内。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官文
当场审查
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业务办理的要求
完全符合要求即可作出决定办理与否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官文
当场决定
确认审查环节的结果
1.申请事项依法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做出办理决定;2.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办理原因。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兴照
-->
无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直接办理,无需领证。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兴照
-->
无
直接办理,无需领证。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厅4号、5号窗口(机场大道中段公积金业务大楼),1路、13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站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义市管理部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相关的证明文件。
2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3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九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要征得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4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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