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8:27:02 48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提供图纸标明占用面积。施工占道的,承诺要按经批准的范围、面积占用道路(场地)。临街占用公共场地,要设置护栏:挡墙。所有建筑材料不能堆上马路,污水不能溢流街道,保持施工及占用场地的卫生清洁。

二、办理材料

真实填写

复印件

法人(屋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罗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核。业务部门对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核,在8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业务部门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与申请资料提交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实地核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实地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

5、签发决定。城市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书面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和部门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实地核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实地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

5、签发决定。城市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罗城街道龙园路44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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