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担后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04:06 202 人看过

冯某投保两年后身患癌症,保险公司却认为冯某在投保前就身患重病,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拒绝支付保险金。冯某最终病重不治,去世后冯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冯某家人死亡赔偿金。

抱着刚刚三岁的儿子,看看手里拿着的法院判决书,家住浚县的庞某脸上露出了难得一见的笑容。今年6月份,经过几个月疲惫不堪的奔波,庞某终于拿到了妻子冯某的死亡赔偿金。本来非常简单的事,保险公司就是百般推脱,就是不想赔,当初拉保险的时候那股子热情劲儿都哪儿去了?庞某虽然赢了官司,却仍旧耿耿于怀,而事情的起因确实非常简单。

机缘巧合购买保险

2008年4月份,陪妻子上县城人民医院看病的庞某遇到了同样陪家人来看病的远房亲戚杜某。得知庞某是陪同妻子来看病以后,同为病患家属的两人很快便熟识了起来。因为冯某体弱多病,需经常来医院看病,而杜某的家人也是长期住院,杜某和庞某之间的友谊迅速升温,不仅闲暇时经常聊天解闷,相互之间也多有照应。

在闲聊的过程中,庞某得知杜某是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员。杜某从一开始似乎就对庞某以及冯某异常的热情。很快,杜某在聊天的过程中开始向庞某夫妇推销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杜某的话最终让庞某夫妇动了心。

合同确立如约缴费

架不住一波又一波的推销,庞某夫妇终于答应购买一份保险,然而他们心中还是有一定的疑问,毕竟按照常理推断,保险公司是不可能为一个体弱多病的人投保的。针对他们的疑问,杜某打下了包票,答应他们夫妇只要授权保险公司查验病案史,没问题就可以投保了。

果然,没过多久,冯某就和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并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额分别为15万元和9万元,保险合同上写明受益人为庞某。保险合同自2008年7月生效。在随后的日子里,冯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给付了保险公司两次保费,一次5000元、一次5900元。

投保人病重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接下来的日子还是一成不变,庞某经常要陪同体弱多病的妻子到县医院看病,偶尔也会遇到杜某。但是,不幸最终还是来临了。2010年9月,冯某感觉身体不舒服,要庞某陪同去看病。刚开始庞某还以为是平常的小病小灾,然而医院的诊断结果却不啻于晴天霹雳,冯某被诊断为肺癌晚期。

震惊之余,庞某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家境本就不富裕的庞某希望能通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帮妻子治疗癌症。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庞某带着妻子转遍了周边的医院,希望能够出现奇迹。

冯某的病情一天天加重,而家中的积蓄也越来越少。正当庞某翘首以盼,等待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2010年10月,一纸拒绝支付理赔通知书送到了庞某的手中。理赔通知书上,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冯某投保前身患肺癌并在医院住院治疗,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因此终止。这样的结果让庞某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他几次三番地找到保险公司理论,却都无果而返。

投保人病故保险公司成被告

今年年初,与病魔搏斗了近半年的冯某终因医治无效病故。悲恸欲绝的庞某在料理了妻子的后事以后对保险公司的不满也到了极点。庞某坚持认为如果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也许冯某还能多活一些日子,说不准还会有奇迹出现。满腔怒火的庞某再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论,却依旧没有得到回应。一怒之下,庞某将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浚县某镇法庭,要求判令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支付庞某妻子冯某的死亡赔偿金15万元及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分红和账户余额1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地展开了辩论并提交了证据。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最主要证据是一份浚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上记载的患者冯某的肺癌确诊病历。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这份病历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却和庞某妻子冯某本人的出生日期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冯某于2008年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时明确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体检并在健康告知书条款中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到浚县人民医院查询其病历。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既没有对冯某进行体检也没有到浚县人民医院查询其病历,而是在被保险人冯某因病去世后进行理赔时,才以投保人冯某于2004年3月份在浚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确诊肺癌,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因为被告提供的2004年浚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上记载的患者冯某的出生日期与本案中被保险人冯某的出生日期不符,不能证明两者系同一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投保人冯某的身体情况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且该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年,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当对该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5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1: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公证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昨日起施行。《规定》共七条,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等之前规定模糊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规定》第1条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首次明确为侵权纠纷,并将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这终结了此前对于类似纠纷属性的争论。此外,《规定》第5条: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3-06-06
    196人看过
  • 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纠纷和诉讼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已逾10年,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离对其正确适用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保险诉讼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保险纠纷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判法;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也有各自判法;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亦有不同判法;甚至于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判法亦不相同,局面甚为尴尬!本站律师曾就同一事实的案件收集了六种不同版本的判决书。
    2023-04-23
    244人看过
  • 投保人未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案情]李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承保李某所有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长安小客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李某以该车从事营业运输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李某以家庭自用车从事营业运输。另查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中,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在驾车时违反操作规范,操作不当;李某以长安小客车从事营业运输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许可,不具有从事营业运输的资质。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8人,事故发生时载有乘客13人,存在超载现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如何理解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该条规定,在保险期间,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依该条规定,危险程度是否
    2023-04-23
    436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未尽告知义务
    经保险代理人的耐心开导劝说,辽宁省鞍山市曾女士便在对保险常识无知的情况下,为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6年后,曾女士的丈夫意外身亡,就在曾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丈夫带病投保、隐瞒事实为由拒赔。对此曾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曾女士保险费6万元。曾女士今年46岁,1997年她遇到了一位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这位代理人向曾女士推销保险,遭到曾女士婉言拒绝,后在其坚持不懈劝说下,曾女士为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这种终身寿险每年缴纳一定的保费,一直交到被保险人60岁,届时保险公司每个月返还100元钱。据曾女士讲,她丈夫生前特别爱喝酒,曾因戒酒还住过医院,出院后仍无法戒掉。出险后,曾女士才知道丈夫这种身体情况是不应参保的。但当时保险代理人并没有提供这些要求,也没有向她介绍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就这样,她以自己为受益人给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一切手续都由保险代理人代办,合同也没
    2023-06-08
    360人看过
  • 公司未尽安全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午休期间饮酒后坠楼身亡,公司未尽安全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今天,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一审判决该公司担责30%,赔偿死者家属十七万余元。曾某于2001年开始在苍南的一家炊具公司打工,公司安排曾某住在公司二楼的员工宿舍。2009年7月28日中午,曾某吃完午饭,并喝了点酒后,就回宿舍休息了。午休期间,曾某发现宿舍窗户上沿遮阳的薄膜被风吹开,就爬出窗户去拉薄膜,不慎踩碎塑料采光板坠落到一楼仓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炊具公司支付了曾某的医疗费1038元、尸体冷藏及火化费4895元。曾某的家属认为,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条件过于简陋,且与仓库、厂房在同一座建筑内,其透光板严重老化,存在着安全隐患,且公司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使其在身心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炊具公司赔偿43万余元。炊具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的宿舍符合安全标准,曾某的死亡是
    2023-06-08
    93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出险需理赔
    保险公司在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告知,特别是关系被保险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免责条款应予以提示注意和重点说明。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故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3万余元。2013年9月17日4时许,被告颜某驾驶鲁G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一辆晋MB×××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潍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潍胶路某路段时,先与孙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鲁R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与李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鲁N0××××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该次事故为李某造成车辆损失41088元、所载货物损失12995.5元,为孙某造成车辆损失22937元,营业损失18900元。经查明,被告颜某为张某的雇佣司机,
    2023-06-09
    114人看过
  • 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事先未说明义务拒赔无据
    车辆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损失是因吊车作业时重心不稳造成的,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不予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赔付原告叶水平、晏文红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175000元,2007年4月19日,两原告合伙购买了一辆吊车,并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81万元,保险费为7495.90元,保险期为一年,两原告交纳保险费后,被告出具了发票,但未出示相关的保险条款、投保单和签收单给两原告签字,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2007年5月19日,被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5月23日,在原告晏文红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业务部人员通知原告晏文红的哥哥晏文进,代其在投保单和签收单上签名。5月25日被告公司派人到湖南衡山,让原告叶水平在投保单和签收单补充签名。被告于5月31日向两原告发送了拒赔通知
    2023-04-23
    279人看过
  • 未尽审查义务公证处因“假章”遭索赔660余万
    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王女士与某公司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借款协议公证,随后因该公证过程中张某利用假章办理,公证处撤销了该协议。王女士遂将给其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案件。原告王女士诉称,2004年9月,张某持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与其在被告公证处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约定该公司逾期不还款,王女士可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到期后该公司未清偿债务。原告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称,张某在办理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借款合同上的公章均系伪造,公司对借款事宜以及担保情况毫不知情。公证处获悉此情况后,撤销了其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原告王女士认为,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未履行尽职审查义务,使无代理权的张某利用假章代理借款人办理公证,并在公证书中强调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使得其依赖公证
    2023-06-08
    422人看过
  • 三名保证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尽管三名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借款人告知是为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该三名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有下列权利:1、催告抗辩权;2、先诉抗辩权;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有下列义务: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代为偿还的义务;2、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4、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2023-08-17
    372人看过
  • 投保人驾照过期肇事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赔偿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定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保险人不予赔偿,但一保险公司却因代办人在合同签订时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难逃赔偿责任。10月11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兴明代垫款人民币45000元。2006年11月,原告王兴明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前往保险公司一保险代办单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王兴明交纳保险费后,代办单位代办人员姚某为王兴明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但不知何种原因,王兴明并未在投保人栏内签字,代办人姚某则代王兴明在投保人栏内签上大名。保单上除盖有保险公司印章外,还加盖了代办单位的印章。2006年12月10日,王兴明驾驶投保二轮摩托车,在海安县一公路上与妇女陈某驾
    2023-06-08
    348人看过
  • 中介公司审查义务及担保责任的认定
    实践中,中介公司往往承担着审查产权人处分权、购房人(承租人)履约能力、代收代转定金、代收预付款、代办贷款等义务,而这些义务对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由于中介公司的过错,导致交易一方遭受损失,中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中介公司履行审查产权人处分权、购房人履约能力等义务具有居间性质,但委托人系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进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无处分权人擅自转让他人房产、购房人无购买能力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甚至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或适当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一、与中介签合同要注意什么1、购房人首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2、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
    2023-06-24
    248人看过
  • 公司消亡后投资人因未尽出资义务而应承担责任
    1、公司属挂靠性质,其挂名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诉讼主体地位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挂靠公司自筹资金达到注册资金额,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被挂靠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但其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和提成应予收缴;如果挂靠公司自筹资金不足,但达到了法定标准,可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被挂靠的公司就被挂靠公司自筹资金与在注册资金差额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挂靠公司自筹资金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全部责任。2、公司的投资人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应承担的责任。抽逃资金所抽逃的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故投资人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公司法人经营能力,如果投资人抽逃部分注册资金,抽逃后的注册资金尚在法定的最低限额之内,则可认可该公司的法人资格,投资人在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若投资人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投资人承担全部的法律
    2023-06-09
    56人看过
  • 保安擅自开车撞死行人公司未尽注意义务应担责
    车外出,结果将行人撞死,保安为此获刑。而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该保安及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民事赔偿。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终因对车辆未尽注意和管理义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入狱前系常州某保安服务车外出,结果将行人撞死,保安为此获刑。而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该保安及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民事赔偿。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终因对车辆未尽注意和管理义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入狱前系常州某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到该公司的五名保安之一,负责公司的值勤巡逻、守护守卫等保安工作。而公司有一辆接送员工的客车,平常晚上都会停在公司,车钥匙放在门卫室由当班保安保管。2007年6月的一天,朱某值下半夜的班。也许觉得无聊,也许是想找刺激,朱某拿出接送员工车的钥匙,在还未取得驾驶证的资格下,将车驶出了公司。当车辆行驶至
    2023-04-23
    388人看过
  •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小车自燃获赔4万余元
    核心提示:车辆自燃后焚毁,保险公司以不属于赔付范围为由拒绝。昨日,经调解,陈某终于拿到保险公司给付的4万余元赔偿金。去年10月18日,陈某驾驶自家的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行至武昌珞狮路武汉理工大学附近时,车头突然起火,陈某弃车逃生,后火虽被扑灭,可车辆已严重烧毁。现场交警认定,该车系自燃起火,非人为因素所致。陈某当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人员在电话中回复:此车虽然购买了车损险,但保险合同条款中已有明确约定,因自燃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可免除责任。陈某细看保险合同,这才发现条款中果然有此条相关约定。多方协商不成,今年元月,陈某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定该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9万余元。保险公司表示,合同里白纸黑字,自燃属免责范围。而陈某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销售人员并未将免责条款清楚告知。鉴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耐心调解下,李某最终接受了保险公司赔付的48000元
    2023-06-06
    48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平台未尽审查义务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1-21
      律师解答 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情形有: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若是对经营厂家的资质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平台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网络侵权当中,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接收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没有采取采取措施而扩大损失,平台需要对扩大的部分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01
      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都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败诉。 其次是保险合同中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的制订者,在掌握订立合同主动权的同时,也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
    • 房产中介未尽限购审查义务怎么办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9
      不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佣金,房产中介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不是担保机构,对于故意欺骗或诈骗行为不能完全控制,因此出现纠纷属于合同主体双方的民事纠纷,因由发生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产中介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应当收取合理的佣金收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
    • 平台未尽审查义务是否承担责任,法律有哪些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29
      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情形有: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若是对经营厂家的资质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平台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网络侵权当中,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接收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没有采取采取措施而扩大损失,平台需要对扩大的部分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解散股东不尽清算义务的后果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21
      如果股东不尽清算义务,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程序:公司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制定清算方案,并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分配财产;制作清算文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