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限制抽逃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限制股东的知情权。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由股东大会决定解除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问题
抽逃出资的认定如下: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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