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是业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17:31:39 315 人看过

租客是享有部分业主权力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权,承租人对房屋是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但是不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承租人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意味着其也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承租人有权利行使业主的权利,可以直接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

一、业主具体有哪些权利义务?

业主具体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2、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公房拆迁该如何补偿

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予权利人补偿。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较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因对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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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8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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