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胡×安,又名胡×信,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系胡×安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功,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系胡×安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1944年4月12日出生。系胡×安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系胡×安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杰,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系胡×安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言,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系胡×安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二黑,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198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周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4月减刑刑满释放。2001年因犯抢夺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刑满释放。2005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彦伟,又名小宝,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2003年8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05年2月25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二黑、周彦伟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安、王××、胡×功、李××、胡×杰、胡×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二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认定被告人周彦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杨二黑、周彦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安、王××、胡×功、李××、胡×杰、胡×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4317.79元。原审被告人杨二黑以“只是打了被害人胡×安几巴掌,不是主犯”等、周彦伟以“原判认定其对被害人胡×安、沈×、薛××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证据不足”等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安、王××、胡×功、李××、胡×杰、胡×言以“赔偿少”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周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殿福
代理审判员赵琦婷
代理审判员朱云峰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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