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临时性及强制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4:42:25 458 人看过

临时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从定义上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控制。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命令的区别

行政命令既可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也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命令,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强制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不少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时同时被伴随行政命令,几乎大多行政强制措施都以行政命令为程序上的附助手段,如要驱散人群,必然同时命令被驱者离开。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下区分。

第一,如果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命令,而且该命令尚未最终生效,事后根据该命令实施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待,事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也作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对待。

第二、如果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命令,并且该命令已获得最终效力,事后根据该命令实施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待,事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便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对待。

第三、如果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或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行政命令,那么,这种命令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个程序上的告诫环节,它被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吸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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